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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鋐誠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翰 被上訴人  太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9,8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8,218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