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鋐誠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柏翰
被
上訴人 太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勛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9,88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48,218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