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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籃月梅 被上訴人被   告 顏夙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09年1月15日107年度重訴字第308號民事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審部分判決 ,並請求被上訴人移轉原審判決附表一、三所示不動產及股票, 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即新台幣(下同) 7,923,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附表: ┌──┬───────────┬─────┬───────────┐ │編號│財產名稱       │數量   │訴訟標的價額     │ ├──┼───────────┼─────┼───────────┤ │1  │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0,000股 │1,770,300元      │ ├──┼───────────┼─────┼───────────┤ │2  │高雄市○○區○○○段22│74㎡   │5,231,800元      │ │  │5-8 地號土地     │     │(計算式:74×70,700=│ │  │           │     │5,231,800)      │ ├──┼───────────┼─────┼───────────┤ │3  │高雄市○○區○○○段22│     │120,400元       │ │  │00建號建物      │     │           │ ├──┼───────────┼─────┼───────────┤ │4  │高雄市○○區○○○段22│22㎡   │800,976元       │ │  │5-15地號土地     │     │(計算式:22×36,408=│ │  │           │     │800,976)       │ ├──┼───────────┼─────┼───────────┤ │總計│           │     │7,923,47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