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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奇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趙海晴 上 訴 人 黃仕齊 即 被 告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許雅嵐 上列上訴人與黃俊瑋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320 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2,285,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0,22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