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輝國、富新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 度重訴字第3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載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倘上 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484,143 元(計算式:7,750,355-1,266,212 =6,48 4,143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