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
代理人 趙家鼎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
律師
被 告 張明松
訴訟代理人 葉永宏律師
林石猛律師
李衣婷律師
被 告 張惠人
林綉茹
顏里真
吳昌翰
鍾富晏
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康雋國際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旺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