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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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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趙家鼎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律師 被   告 張明松 訴訟代理人 葉永宏律師       林石猛律師       李衣婷律師 被   告 張惠人       林綉茹       顏里真       吳昌翰       鍾富晏       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康雋國際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旺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