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趙家鶴
趙子翔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吳豐賓
律師
被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郭信助
被 告 得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麗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
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