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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趙家鶴       趙子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律師 被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郭信助 被   告 得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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