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可利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敏貞
訴訟代理人 陳宥緹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7年4月25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度司催字第461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
司催字第46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4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6
年11月16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
報報紙1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
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3月16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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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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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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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班堤室內裝修│可利安有限│永豐商業銀│000000000000│57,750元 │105年10月31日 │AI0000000 │ │
│ │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行苓雅分行│39 │ │ │ │ │
│ │公司曾傳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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