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大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君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已依
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302 號准許
公示催告裁定,登報公示
催告
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本
院為
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式催告之聲請;公式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三、
本件聲請人已依上述准許公示催告之裁定,將催告持有人申
報權利之裁定內容刊登在民國106 年8 月18日太平洋日報,
經聲請人提出之該份報紙1 份為證及本院調取
上開裁定卷宗
查核無誤。而於裁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即自最後刊登日起
算4 個月內(最末日為106 年12月17日),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107 年1 月5 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也未逾3 個月之聲請期限,
迄今亦仍無他人主張申報權利
,故准許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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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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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龍進營造有限│大豐工程有│土地銀行苓│00000000000 │113,925元 │106 年7 月15│00000000 │
│ │公司胡禎麟 │限公司 │雅分行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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