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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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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竑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靜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 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票據法第19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中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 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34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0月29日刊登於太平洋 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新聞報紙1 份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7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世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台灣國際造船│竑碩興業有│兆豐銀行高│00000000000 │20,000元 │106年7月13日 │DE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雄分行 │ │ │ │ │ │ │ │鄭文隆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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