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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瑪旺幹細胞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月 訴訟代理人 黃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2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2月16日刊登 於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新聞報紙1 份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4 月1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康喬美生技股│瑪旺幹細胞│臺灣銀行大│004527 │22,000元 │106年10月30日 │AJ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醫學生物科│昌分行 │ │ │ │ │ │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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