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昶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語宸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7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6 年11月1日遺失,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8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6年12月27日之台灣新 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 字第5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12月27 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39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昶城有限公司│空白 │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221,966元 │106年12月10日 │EA0000000 │ │ │ │張語宸 │ │業銀行高雄│ │ │ │ │ │ │ │ │ │分行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