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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方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1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107 年1 月4 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 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518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 年1 月4 日刊 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7 年5 月4 日為止已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台 灣新生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 │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518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森川營造工程│方誠科技有│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131,250元 │106年10月31日 │AV0000000 │ │ │ │有限公司 王 │限公司 │業銀行四維│ │ │ │ │ │ │ │貞潔 │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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