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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晴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至洸 代 理 人 吳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5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月3日刊登於 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新聞報紙1 份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5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晴騰企業有限│楊O憲 │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 │540,000元 │107年8月1日 │000000000 │ │ │ │公司 尤至洸 │ │業銀行九如│ │ │ │ │ │ │ │ │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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