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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盟昌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中 代 理 人 張禎紋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7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6日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9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4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6 年12月8日送達 聲請人後,聲請人於106年12月9日刊登於新聞紙,申報期間 已於107年4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復依職權調取106年度司催字第490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太 平洋日報在卷可佐(見院卷第3頁),聲請人於申報權利屆 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相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 │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490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盟昌報關有限│新加坡商敦│台灣銀行苓│035637 │5,303元 │106年11月17日 │AK0000000 │ │ │ │公司 │豪全球貨運│雅分行 │ │ │ │ │ │ │ │張耀中 │物流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台灣│ │ │ │ │ │ │ │ │ │分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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