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盟昌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耀中
代 理 人 張禎紋
上列
當事人間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7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0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6日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9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4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6 年12月8日送達
聲請人後,聲請人於106年12月9日刊登於新聞紙,申報期間
已於107年4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
等情
,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復
依職權調取106年度司催字第490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太
平洋日報在卷
可佐(見院卷第3頁),聲請人於申報權利屆
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相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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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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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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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盟昌報關有限│新加坡商敦│台灣銀行苓│035637 │5,303元 │106年11月17日 │AK0000000 │ │
│ │公司 │豪全球貨運│雅分行 │ │ │ │ │ │
│ │張耀中 │物流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台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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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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