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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孫沛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 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87 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6 年12月7 日及同年月28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及太平洋日報,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 附表所示之股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8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 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6 年 12月5 日送達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於106 年12月7 日刊登新 聞紙,因更正股票發行公司名稱,經本院於106 年12月18 日裁定更正,該裁定於106 年12月27日送達,聲請人復於 106 年12月28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更正裁定刊登於新聞 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新生報及太平洋日報各1 紙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5 月28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後3 個月內之107 年6 月7 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號│ │ │ │ │ │ │ ├─┼───────────────┼──────────────┼──┼──┼──┼───┤ │01│○○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前名│0000-00-00-0000000-0 │股票│1 │1000│ │ │ │稱為「○○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02│○○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前名│0000-00-00-0000000-0 │股票│1 │1000│ │ │ │稱為「○○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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