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如
代 理 人 張齡允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1 紙,因於民國
106 年12月1 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
第21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
上
開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本票,經本院於107 年1 月24日以107 年度司
催字第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7 年1 月30日送達聲請人,
經聲請人於同年2 月13日將之刊登於臺灣時報,
嗣於107 年
6 月19日提起
本件聲請,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該本票,亦無
人提出本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
台灣新生報1 份為憑,本院復
依職權調取107 年度司催字第
21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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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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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款人│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票號碼│
│號│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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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楊信煌│楊信煌│387,000元 │85年12月3 日│89年12月25日│0000000 │
│ │王韻梅│王韻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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