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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代 理 人 張齡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1 紙,因於民國 106 年12月1 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 第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上 開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本票,經本院於107 年1 月24日以107 年度司 催字第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7 年1 月30日送達聲請人, 經聲請人於同年2 月13日將之刊登於臺灣時報,於107 年 6 月19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今均未尋獲該本票,亦無 人提出本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 台灣新生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7 年度司催字第 21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 │附表: │ ├─┬───┬───┬─────┬──────┬──────┬────┤ │編│發票人│付款人│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票號碼│ │號│ │ │(新臺幣)│ │ │ │ ├─┼───┼───┼─────┼──────┼──────┼────┤ │ 1│楊信煌│楊信煌│387,000元 │85年12月3 日│89年12月25日│0000000 │ │ │王韻梅│王韻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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