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技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永評
訴訟代理人 陳秋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
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9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
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
爰聲請宣告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三、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 月7日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59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
間為自
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
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於107年3月8日合法
送達,聲請人於107年3月10日刊登新聞紙,
嗣於107年7月11
日提出
本件聲請,
迄未尋獲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
權利
等情,經聲請人供述在卷,並提出台灣新生報之新聞紙
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
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90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佳鴻冷凍水產│技業資訊股│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36,000元 │106年12月31日 │MN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洪 │份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00 │ │ │ │ │
│ │寬政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