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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技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評 訴訟代理人 陳秋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 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 月7日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5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 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 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於107年3月8日合法 送達,聲請人於107年3月10日刊登新聞紙,嗣於107年7月11 日提出本件聲請,迄未尋獲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 權利等情,經聲請人供述在卷,並提出台灣新生報之新聞紙 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 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90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佳鴻冷凍水產│技業資訊股│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36,000元 │106年12月31日 │MN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洪 │份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00 │ │ │ │ │ │ │寬政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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