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永裕
訴訟代理人 羅寶豊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7 年9 月2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於民國
107 年3 月9 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
第97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上
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107 年4 月9 日以107 年度司
催字第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7 年4 月12日送達聲請人,
經聲請人於
翌日(即13日)將之刊登於中華日報,
嗣於107
年8 月15日提起
本件聲請,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
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
中華日報1 份為憑,本院復
依職權調取107 年度司催字第97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8 月13日屆滿(期間之末日8 月12日為
星
期日,延至次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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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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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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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晉禾企業股│寰宇熱能企│中國信託│000000000000│450,000元 │107 年4 月2 日│ET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蔡永裕 │ │民族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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