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昱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渝瀞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4月11日之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於10 7年4月2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於107年4月11日將之 刊登於民時新聞報,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 7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 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裕○實業有限公│昱朋實業有│第一銀行新│00000000000 │29,000元│106年5月10日│000000000 │ │ │司(法定代理人│限公司 │興分行 │ │ │ │ │ │ │:張○吉)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