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鑫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婉玲
訴訟代理人 趙美香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號
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3 月10日刊登
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1 紙為證,並
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7 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24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陽信商業銀行│台灣糖業股│陽信商業銀│9999-8 │303,747元 │106年12月22日 │AB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 │高雄分行 │高雄
分公司│公司高雄分│ │ │ │ │ │
│ │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