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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鑫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玲 訴訟代理人 趙美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3 月10日刊登 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1 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7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24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陽信商業銀行│台灣糖業股│陽信商業銀│9999-8 │303,747元 │106年12月22日 │AB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 │高雄分行 │高雄分公司│公司高雄分│ │ │ │ │ │ │ │ │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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