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長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淑芬
訴訟代理人 李孟怡
上列
當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4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
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
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
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
嗣聲請人將
前揭裁定刊登於107 年3 月20日之太平洋日報,至107 年7
月20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 紙為證,復
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則聲請人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
揆諸
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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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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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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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長行生物科技│台灣宅配通│台北富邦商│000000000000│15,640元 │106 年10月31日│BA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業銀行高雄│ │ │ │ │ │
│ │ │司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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