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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山海屯青少年之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於107 年4 月18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則於107 年4 月24 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因自公告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 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8 月24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後3 個月內之107 年9 月3 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山海屯青少年│音樂字典有│永豐銀行三│000000000 │39,750元 │107年2月28日 │AJ0000000 │ │ │ │之聲廣播股份│聲出版社 │民分行 │ │ │ │ │ │ │ │有限公司孫國│ │ │ │ │ │ │ │ │ │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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