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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台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喬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 7 年4 月12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 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 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 年4 月12日刊登 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7 年8 月12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民眾日 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 閱無訛,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85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台慶食品有限│揚格食品股│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 │188,668元 │107年1月15日 │AG0000000 │ │ │ │公司 張喬翔│份有限公司│行前鎮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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