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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優豪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龍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被 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9 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以107 年 度司催字第14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 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7 年5 月28日送達聲 請人,經聲請人於翌日(29日)將之刊登於台灣新生報, 於同年10月4 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今均未尋獲支票, 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 提出台灣新生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7 年度司催 字第149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9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合嘉企業│優豪寵物用│聯邦商業│00000000│ 6,410元 │106 年11月30日│UA0000000 │ │ │有限公司│品有限公司│銀行三民│2501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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