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優豪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龍翔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被
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9 號
裁定准予
公示
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以107 年
度司催字第14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
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7 年5 月28日送達聲
請人,經聲請人於
翌日(29日)將之刊登於台灣新生報,
嗣
於同年10月4 日提起
本件聲請,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支票,
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
提出台灣新生報1 份為憑,本院復
依職權調取107 年度司催
字第149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9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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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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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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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品有限公司│銀行三民│2501 │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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