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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大學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民國107 年6 月16日台灣新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 催字第174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 年6 月16日刊 登該裁定於台灣新新聞報,至107 年10月16日為止已滿4 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 台灣新新聞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大學城文化事│華南商業銀│空白 │00000000000 │16,000元 │107年5月31日 │QD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 │行高雄三民│ │-3 │ │ │ │ │ │ │謝麗惠 │分行 │ │ │ │ │ │ │ ├──┼──────┼─────┼─────┼──────┼────────┼───────┼──────┼───┤ │002 │大學城文化事│華南商業銀│空白 │00000000000 │30,000元 │107年6月30日 │QD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 │行高雄三民│ │-3 │ │ │ │ │ │ │謝麗惠 │分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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