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元誠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慧雯
代 理 人 吳雨汧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7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所
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7
年1月16file 日遺失,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裁定
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7年4月24日之臺灣
時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
催字第1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年4月
24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時報,已滿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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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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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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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眾煜鋼鐵有限│元誠鋼鐵有│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221,977元 │107年4月12日 │AJ0000000 │ │
│ │公司 孫天文 │限公司 │行高雄分行│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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