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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元誠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雯 代 理 人 吳雨汧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7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7 年1月16file 日遺失,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7年4月24日之臺灣 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 催字第1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年4月 24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時報,已滿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64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眾煜鋼鐵有限│元誠鋼鐵有│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221,977元 │107年4月12日 │AJ0000000 │ │ │ │公司 孫天文 │限公司 │行高雄分行│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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