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旭翔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慶 訴訟代理人 洪雲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107 年6 月1 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 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 催字第155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 年6 月1 日刊 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7 年10月1 日為止已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太 平洋日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旭翔鋁業股份│火雞肉飯 │臺灣中小企│00000000 │53,160元 │107年5月5日 │ZG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李 │ │業銀行小港│ │ │ │ │ │ │ │怡慶 │ │分行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