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睿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劭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 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聲請宣告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票據法第19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中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 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18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刊登於太平洋 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新聞報紙1 份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7年3月1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世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雄鷄企業有限│睿冠科技股│台灣銀行鳳│000000000000│70,875元 │106年2月28日 │AK0000000 │ │ │ │公司許銘嘉 │份有限公司│山分行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