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睿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譚劭翰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
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18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
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
爰聲請宣告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
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票據法第19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中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
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18號
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刊登於太平洋
日報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新聞報紙1 份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7年3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世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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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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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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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雄鷄企業有限│睿冠科技股│台灣銀行鳳│000000000000│70,875元 │106年2月28日 │AK0000000 │ │
│ │公司許銘嘉 │份有限公司│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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