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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峰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培澍 代 理 人 呂沛欣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98 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支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本院為除權判夬,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6 年司催字第39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 年10月19日將之刊登於 太平洋日報,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9日屆 滿,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太平洋日報 為憑,復經調取106 年度司催字第398 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 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6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劉鳳珠 │峰揚貿易有│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366,885元 │106年8月31日 │DA0000000 │ │ │ │ │限公司 │行北高雄分│9 │ │ │ │ │ │ │ │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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