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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國基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裕銘 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7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遺失,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67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36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9月 26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7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國基冷凍工程│立慶工程行│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85,785元 │105年12月30日 │BB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行三民分行│ │ │ │ │ │ │ │郭裕銘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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