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國基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裕銘
當事人間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7年4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所
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遺失,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67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公告。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36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9月
26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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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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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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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基冷凍工程│立慶工程行│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85,785元 │105年12月30日 │BB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行三民分行│ │ │ │ │ │
│ │郭裕銘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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