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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誌豐家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63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63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1月11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導報1 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3 月1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9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新臺幣) │ 發 票 日 │ 支 票號碼 │ 備 考│ │ │ │ │ │ │ │ │ │ │ ├──┼──────┼─────┼─────┼──────┼─────────┼───────┼──────┼───┤ │001 │麗尊開發股份│誌豐家電企│高雄銀行六│000000000000│11,900元 │106年10月30日 │AOP0000000 │ │ │ │有限公司李登│業有限公司│合分行 │ │ │ │ │ │ │ │大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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