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仲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中勝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憲助
代 理 人 黃勇雄
律師
相 對 人 緯盛工程行即李啟民
相 對 人 詹世璿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雖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惟聲請人係請求本院就中華
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8 年9 月4 日106 年度仲雄聲義字第004 號
仲裁判斷書
主文為
強制執行。而
上開仲判斷書主文第1 項為「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整及自仲裁聲
請書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對相對人緯盛工程行即李啟民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時,由相對人
詹世璿給付之。」,依仲裁法第52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扣除前繳1,000 元外,尚應補
繳1,000 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