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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仲執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中勝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助 代 理 人 黃勇雄律師 相 對 人 緯盛工程行即李啟民 相 對 人 詹世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雖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聲請人係請求本院就中華 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8 年9 月4 日106 年度仲雄聲義字第004 號 仲裁判斷書主文強制執行。而上開仲判斷書主文第1 項為「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整及自仲裁聲 請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對相對人緯盛工程行即李啟民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時,由相對人 詹世璿給付之。」,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扣除前繳1,000 元外,尚應補 繳1,000 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