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施乃菁 代 理 人 陳應蒼 相 對 人 展煌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昭傑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高雄 市第一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就聲請人及相對人所為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點之一所載:「資方(展煌環保有限 公司)同意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前給付勞方(施乃菁)新 台幣參拾貳萬伍仟元」調解內容中之「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元」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雇於相對人公司,但於民國106 年 8 月7 日在家昏倒,107 年2 月21日又因顱內出血、敗血症 及呼吸衰竭等因素就診,因相對人未為聲請人投保勞工保險 ,兩造前於107 年6 月6 日達成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公司 同意於107 年9 月5 日前,將新台幣325,000 元匯入聲請人 帳戶,但相對人公司僅給付100,000 元,其餘未依約給付,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1.調解內容或仲裁 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2.調解 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 行,3.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第1 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間之勞資爭議,前經主管機關委託 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作成如聲請意旨所示調解方案,並經 勞資爭議雙方同意而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聲請人主張相對 人公司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完全給付,僅給付其中100,000 元 ,就尚未給付之225,000 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 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