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施
乃菁
代 理 人 陳應蒼
相 對 人 展煌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昭傑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高雄
市第一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就
聲請人及相對人所為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點之一
所載:「資方(展煌環保有限
公司)同意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前給付勞方(施乃菁)新
台幣參拾貳萬伍仟元」調解內容中之「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元」
,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受雇於相對人公司,但於民國106 年
8 月7 日在家昏倒,107 年2 月21日又因顱內出血、敗血症
及呼吸衰竭等因素就診,因相對人未為聲請人投保勞工保險
,
兩造前於107 年6 月6 日達成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公司
同意於107 年9 月5 日前,將新台幣325,000 元匯入聲請人
帳戶,但相對人公司僅給付100,000 元,其餘未依約給付,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
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1.調解內容或仲裁
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2.調解
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
行,3.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第1 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
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間之勞資爭議,前經
主管機關委託
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作成如聲請意旨所示調解方案,並經
勞資爭議雙方同意而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
可稽,聲請人主張相對
人公司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完全給付,僅給付其中100,000 元
,就尚未給付之225,000 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核與
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