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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施乃菁 代 理 人 林應蒼 相 對 人 展煌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昭傑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108 年11月11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當事人欄「代理人陳應蒼」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 人林應蒼」。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