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施
乃菁
代 理 人 林應蒼
相 對 人 展煌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昭傑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108 年11月11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當事人欄「代理人陳應蒼」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
人林應蒼」。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
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