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蔡宗和
相 對 人 歲麒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子揚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8 年11月6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
案
所載:資方(即相對人)於108 年11月15日前給付勞方(即
聲
請人)新臺幣50,000元之調解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8 年11
月6 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
詎相
對人尚未履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內容,因此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
兩造關於給付工資、
資
遣費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
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
惟相對人尚未依調解方案匯入聲請
人之薪轉帳戶,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 年11
月12日高市勞關字第10839912400 號函
暨該局同年11月6 日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件影本各1 份在卷
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