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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蔡宗和 相 對 人 歲麒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8 年11月6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 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於108 年11月15日前給付勞方(即聲 請人)新臺幣50,000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8 年11 月6 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 對人尚未履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內容,因此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資 遣費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 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相對人尚未依調解方案匯入聲請 人之薪轉帳戶,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 年11 月12日高市勞關字第10839912400 號函該局同年11月6 日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件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