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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林秋杏 相 對 人 大隆保利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且於民國108年7 月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方案為相對人於108年7月4日申請 勞工退休金,並於同年月24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3 1,000元,詎聲請人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內容,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 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 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 強制執行,同法第60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且經 勞資爭議雙方同意該調解方案而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 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年7月11日高市勞關字第108359 93700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惟依該調 解紀錄內容所示,兩造所成立之調解方案第二項為:相對人 已於108年7月4日申請勞工退休金,金額共231,000元,台灣 銀行會依其給付方式寄達於聲請人等語。依上開內容,因係 台灣銀行將勞工退休金給付予聲請人,並非由相對人給付聲 請人勞工退休金,參以相對人具狀陳報業已依前揭調解內容 通知台灣銀行辦理聲請人退休金事宜,因印章部分模糊而退 回,目前重新辦理中,足認本件相對人已履行其義務即向台 灣銀行申請聲請人退休金事宜,是聲請人之聲請即不符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