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林秋杏
相 對 人 大隆保利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惠如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且於民國108年7
月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方案為相對人於108年7月4日申請
勞工退休金,並於同年月24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3
1,000元,
詎聲請人未履行調解方案
所載內容,
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
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
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
強制執行,同法第60條亦規定甚明。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且經
勞資爭議雙方同意該調解方案而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
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年7月11日高市勞關字第108359
93700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
可稽。
惟依該調
解紀錄內容所示,
兩造所成立之調解方案第二項為:相對人
已於108年7月4日申請勞工退休金,金額共231,000元,台灣
銀行會依其給付方式寄達於聲請人等語。依
上開內容,因係
台灣銀行將勞工退休金給付予聲請人,並
非由相對人給付聲
請人勞工退休金,參以相對人具狀陳報業已依
前揭調解內容
通知台灣銀行辦理聲請人退休金事宜,因印章部分模糊而退
回,目前重新辦理中,足認本件相對人已履行其義務即向台
灣銀行申請聲請人退休金事宜,是聲請人之聲請即不符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