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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徐睿懋 相 對 人 均威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威程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 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資方(均威通信有限公司)有關終止勞 動契約及工資等爭議、同意支付新臺幣15929元整,於108年9月 10日,匯入勞方(徐睿懋)薪資帳戶。」,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薪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 8月29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此有高雄市政 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為證。詎相對人迄至108年9 月16日並未履行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資方(均威通信有限 公司)有關終止勞動契約及工資等爭議、同意支付新臺幣15 929元整,於108年9月10日,匯入勞方(徐睿懋)薪資帳戶 。」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 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 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之 薪資等勞資爭議,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如主文所 示內容之調解方案,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 年9月3日函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解紀錄(見本院卷 第13至15頁)為證。是聲請人於108年9月16日具狀以相對人 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 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