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徐睿懋
相 對 人 均威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威程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
記
錄調解方案第一項
所載「資方(均威通信有限公司)有關終止勞
動契約及工資等爭議、同意支付新臺幣15929元整,於108年9月
10日,匯入勞方(徐睿懋)薪資帳戶。」,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關於薪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
8月29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此有高雄市政
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為證。
詎相對人
迄至108年9
月16日並未履行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資方(均威通信有限
公司)有關終止勞動契約及工資等爭議、同意支付新臺幣15
929元整,於108年9月10日,匯入勞方(徐睿懋)薪資帳戶
。」之義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
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
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
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之
薪資等勞資爭議,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如主文所
示內容之調解方案,
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
年9月3日函
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解紀錄(見本院卷
第13至15頁)為證。是聲請人於108年9月16日具狀以相對人
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
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