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徐榮墩
訴訟
代理人 蔡尚宏
律師
被
上訴人 立誠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卓強
訴訟代理人 張卓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
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
期日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