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簡上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徐榮墩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被 上訴人 立誠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卓強 訴訟代理人 張卓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