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簡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謝佳宸(原名:謝坤興) 被 上訴人 陸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儒 被 上訴人 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孟德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 31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7 年度雄勞簡字第81號簡易程序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訴訟費用(除確定 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應再提繳新 臺幣貳萬參仟捌佰零伍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被上 訴人陸潔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參仟柒佰柒拾柒元至上訴人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亞瑟環境清 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六十二,被上訴人陸潔有限公司負擔 百分之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伊前於民國99年3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 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瑟公司),自106 年2 月21日起則改受僱於被上訴人陸潔有限公司(下稱陸潔公司 ),被上訴人為關係企業,而伊受僱於被上訴人期間擔任○ ○部○○,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3 萬元,但亞瑟公司自 伊任職時起均未依法為伊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其勞工退休金個 人專戶,至106 年2 月21日始由陸潔公司以月工資21,009元 為伊提繳勞工退休金,是伊應得請求亞瑟公司、陸潔公司分 別補提繳退休金151,200 元、5,390 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為此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㈠亞瑟公司應提繳151,200 元至上訴人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㈡陸潔公司應提繳5,390 元至上訴人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之工資是以基本工資21,009元計算, 其餘部分是以上訴人之業績計算之獎金,不定額、不定時 之給付,因此上訴人之勞退提撥金額應以其每月固定工資金 額計算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四、原審經審理結果判決亞瑟公司應提繳104,625 元至上訴人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部 分敗訴不服提起上訴,除援用原審之主張及陳述外,另補稱 :被上訴人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會議中 承認伊每月工資為28,000元,則亞瑟公司、陸潔公司於伊任 職期間分別短提繳勞工退休金139,440 元、3,777 元至伊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伊自得向上訴人請求之等語。並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 部分,亞瑟公司應再提繳34,815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 人專戶,陸潔公司應提繳3,777 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 人專戶。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上訴人就其餘敗 訴部分及亞瑟公司就敗訴部分,均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自99年3 月1 日起至106 年2 月20日止任職於亞瑟公 司,自106 年2 月21日起任職於陸潔公司,於同年10月31日 離職。 ㈡亞瑟公司未曾替上訴人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其個人專戶。 ㈢陸潔公司自106 年2 月2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為上訴人提 繳勞工退休金合計10,508元至其個人專戶。 六、得心證之理由 本條例之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雇主 應為第7 條第1 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 勞工每月工資6%;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 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 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 條第1 項第1 款、第14條第1 項 、第3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亞瑟公司固抗辯上訴人任職期間每月工資只有基本工資,應 以此計算亞瑟公司應為提繳之退休金金額,不應將不定額、 不定時給付之業績獎金計入,是其僅應按每月工資21,009元 計算應補提繳退休金金額云云: ⒈上訴人自99年3 月1 日起至106 年2 月20日止任職於亞瑟公 司乙節,既為兩造所不爭執,亞瑟公司自應依法為其提繳勞 工退休金。又亞瑟公司所發給上訴人之業績獎金乃為按上訴 人之業績以一定之計算方式發給,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該 獎金自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為工資無誤,自應將 之計入上訴人工資金額,而用以計算亞瑟公司應為上訴人提 繳之勞工退休金金額,亞瑟公司抗辯不應計入云云,自可 採。另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 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且工資清冊應保存5 年,此為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 項所明定,則亞瑟公司依法 自應保存上訴人之工資清冊5 年,參諸上訴人係於107 年6 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見原審卷第3 頁),亞瑟公司於上訴 人起訴之際,自應保有上訴人102 年6 月起之工資清冊,然 亞瑟公司對其應依上開規定保存之工資清冊既經本院多次命 其提出均未能提出,再佐以上訴人任職陸潔公司期間收入為 26萬元,有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查 (見原審卷第29頁),平均每月達31,379元(計算式:2600 00÷〈8 +8/28〉=31379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上訴 人於任職陸潔公司期間每月薪資確實很有可能達28,000元以 上,而被上訴人復自承上訴人於其等任職期間薪資條件相同 等語(見本院卷第145 頁),此自足認上訴人主張其自102 年6 月1 日起至106 年2 月20日止任職亞瑟公司期間每月工 資為28,000元乙節,應可採信。 ⒉至上訴人於99年3 月1 日起至102 年5 月31日止任職亞瑟公 司期間之工資清冊,已逾前述規定要求亞瑟公司保存期間, 亞瑟公司自無提出之義務,而亞瑟公司雖於調解時陳稱上訴 人月薪為28,000元,惟調解時為促成調解之成立,雙方因此 互為讓步乃時所常見,應難以調解時所為陳述為事實認定之 佐據,而上訴人就其主張其前述期間任職亞瑟公司之每月工 資(含業績獎金)乃達28,000元乙節,又無其他舉證以實其 說,自難採信。惟亞瑟公司同意就勞動契約存在期間以每月 工資21,009元計算勞工退休金應提繳金額,自應認定上訴人 於99年3 月1 日起至102 年5 月31日止之工資為每月21,009 元。 ⒊綜上所述,上訴人於99年3 月1 日起至102 年5 月31日止之 工資為每月21,009元,而自102 年6 月1 日起至106 年2 月 20日止工資則為每月28,000元,亞瑟公司上開抗辯應非可採 。則以每月工資21,009元、28,000元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 資分別為21,900元、28,800元,每月應提繳金額分別為1,31 4 元、1,728 元,亞瑟公司於上訴人任職期間應為其提繳之 勞工退休金金額應為128,430 元(計算式:1314×39+1728 ×〈44+20/30 〉=12843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然亞 瑟公司於上訴人任職期間均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至上訴人勞退 個人專戶,上訴人自得請求亞瑟公司提繳128,430 元至其勞 退個人專戶。 ㈡陸潔公司雖抗辯上訴人任職期間每月工資只有基本工資,不 應將不定額、不定時給付之業績獎金計入,是其業按基本工 資為上訴人提繳勞工退休金,上訴人已不得向伊請求云云。 惟: ⒈陸潔公司所發給上訴人之業績獎金乃為按上訴人之業績以一 定之計算方式發給,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該獎金自屬勞工 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為工資無誤,自應將之列入上訴人 之工資,用以計算陸潔公司應為上訴人提繳之退休金金額。 又陸潔公司所提出之工資清冊(見原審卷第64頁)雖列明上 訴人之每月本俸為21,009元(106 年2 月未足月在職,本俸 領取金額為為6,777 元),而在106 年6 月、9 月領有獎金 38,795元、46,392元,但上訴人否認該工資清冊之真正,而 依諸前述規定,雇主應置備之勞工工資清冊應記載發放工資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陸潔公司所 提工資清冊卻未記載獎金之計算明細,而陸潔公司雖得以提 出該公司獎金之計算辦法,但卻始終無從提出上訴人106 年 6 月、9 月獎金計算之由來,而陸潔公司是從事清潔○○, 年度中之6 、9 月或該等月份前1 月難認為該公司之旺季, 上訴人卻僅在該2 月領得高額之業績獎金,其他月份都未領 有獎金,實難想像,而足認陸潔公司所提出之工資清冊難為 採信,是陸潔公司既未能提出依前述規定應保存之符合真實 之工資清冊,再佐以如前所述,上訴人任職陸潔公司期間所 得平均每月高達31,379元,上訴人主張每月工資達28,000元 ,而應以此計算陸潔公司應為其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金額等節 ,自屬可採。 ⒉上訴人於106 年2 月21日起至106 年10月31日止之工資為每 月28,000元,則以每月工資28,000元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 資為28,800元,每月應提繳金額為1,728 元,陸潔公司於上 訴人任職期間應為其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金額應為14,285元( 計算式:1728×〈8/30+8 〉=1428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又陸潔公司已為上訴人提繳勞工退休金10,508元,既 為兩所不爭執,上訴人自得請求其再提繳3,777 元,是陸潔 公司上開抗辯應非可採。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 請求亞瑟公司、陸潔公司分別為其提繳128,430元、3,777元 至其勞退個人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關於上訴人 對亞瑟公司請求尚應准許23,805元(計算式:000000-00000 0 =23805 )以及對陸潔公司請求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尚有未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八、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50 條 、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