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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春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釋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釋繁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於財 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5,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另發給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則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