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翁馨嬪
李麗美
徐淑芬
鄭衣宸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友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
抗告人已於
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原裁定認上訴逾期,顯然有誤,
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
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有關抗告人於何時上訴
一節,經本院
依職權查閱民事總收案簿,抗告人係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上訴,有民事總收案簿在卷
可稽,抗告人確於
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上訴,原裁定誤以抗告人上訴逾期而
駁回上訴,顯屬有誤,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