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翁馨嬪
李麗美
徐淑芬
鄭衣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友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各上訴人上訴請求之金額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原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上訴費用」欄所示,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