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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鄭銀萬 被上訴人  柏松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又勞動事件法經司法院公告於109年1 月1日施行,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勞 動事件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者,除該細則 第3 條情形(繫屬於智慧財產法院)外,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 就裁判費之徵收,依起訴、聲請、上訴或抗告時之法律定之,本 件上訴人係於109 年5 月8 日提起本件上訴,依前揭規定,應依 提起上訴時之勞動事件法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又勞工或工 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 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529,56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595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65 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繳及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