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鄭銀萬
被
上訴人 柏松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春梅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又勞動事件法經司法院公告於109年1
月1日施行,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勞
動事件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者,除該細則
第3 條情形(繫屬於智慧財產法院)外,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
就
裁判費之徵收,依起訴、
聲請、上訴或
抗告時之
法律定之,
本
件上訴人係於109 年5 月8 日提起本件上訴,依
前揭規定,應依
提起上訴時之勞動事件法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又勞工或工
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暫免徵
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529,56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595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65 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及補正
上訴聲明,逾期不繳及
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