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鄭銀萬
被
上訴人 柏松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春梅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9 年4 月1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 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
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5 月13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5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查詢資料附卷可據,則其上訴自
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