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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有心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志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古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 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45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