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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原   告 紀妍安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法扶律師 被   告 有心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志釗 訴訟代理人 邱定璿       劉世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1,646 元及自民國(下同)10 9 年2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105 年8 月15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雄崗花園美術館 大廈(下稱雄崗美術館)之櫃檯秘書,工作內容為協助住戶 收發信件等,並無清潔工作,工作時間為日班8 時到17時、 晚班13時到22時、全日班10時到22時,由原告與訴外人即另 名櫃檯秘書陳谷幸依值勤班表輪班。料被告未與原告協商 ,竟於108 年7 月29日開始要求原告增加清潔工作,而為原 告拒絕,且於108 年8 月6 日因不服從現場主管派任之清潔 工作即遭被告記大過一次,並於同日由被告發佈「原告108 年7 月至今因不遵從現場主管指示而陸續累計大過三次(10 8/ 07/29未依指示執行大廳清潔,大過乙次;108 / 08 /01 未依指示執行大廳清潔,大過乙次;108 / 08 / 05 未依指 示執行大廳清潔,大過乙次),情節重大,故予以免職。」 之公告(下稱系爭公告),以四大過為由開除原告。被告 違約增加工作內容且違法終止勞動契約,自屬違反勞工法令 而損害原告權益,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亦無效,原告 因此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以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 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並得依勞基法第19條、就業保險 法第11條第3 項請求被告交付自願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 書。 ㈡原告之月平均工資約為26,850 元,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 ⒈原告終止勞動契約前之薪資: 以108 年11月18日為勞動契約終止日計算,自108 年11月 18日往前推計至108 年5 月19日共6 個月之薪資87,132元 。 ⒉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請 求雇主被告給付預告工資,原告自105 年8 月15日起即任 職於被告,計算至108 年11月18日年資為3 年3 個月又3 日,得請求30日預告工資26,850元及資遣費43,738元。 ⒊加班費部分: 原告於105 年8 月15日至108 年7 月16日,日班、晚班均 工作9 小時、全日班工作12小時,工作期間無休息時間, 每日逾8 小時部分應認屬於被告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加班 ,加班時數詳如附表1 所示,其中早晚班加班1 小時部分 合計470 小時(加班費率1.34);全日班加班前2 小時部 分共580 小時(加班費率1.34)、加班後2 小時部分時數 共570 小時(加班費率1.67)合計得請求加班費263,901 元。 ⒋特休假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原告於106 年4 月16日起應有3 日特別休假、106 年8 月 16日起應有7 日特別休假、107 年8 月16日起應有10日特 別休假、108 年8 月16日起應有14日特別休假,合計34日 特別休假。扣除原告於108 年休特別休假6 日,被告另有 給付14日特休未休工資,原告尚得請求特休未休之工資12 ,530元。又原告於各年度之國定假日出勤日數如附表2 所 示共17日,被告並無加倍給付工資,原告得請求國定假日 出勤工資15,215元。 ⒌以上合計共449,366元。 ㈢因此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449,366 元及自民事準備㈢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已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且如附表3 所示增加 之工作內容除玻璃門窗沒有強制要求原告施作外,其餘均為 原告能力所及而未施作,被告中午有給原告一小時之休息, 且受僱時即有告知原告工時以及每月有8 天全日班,薪水已 包括加班費,全班亦有給付全班加給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並願供擔保 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05 年8 月15日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雄崗美術館櫃臺 秘書、工作時間為日班8 時到17時、晚班13時到22時、全日 班10時到22時,由原告與另名豪宅秘書陳谷幸依值勤班表輪 班。 ㈡被告於108 年7 月29日要求原告增加清潔工作內容,此有便 簽足憑(原證3 ),但原告不同意增加清潔之工作。 ㈢原告於108 年8 月6 日因不服從現場主管指派之清潔工作, 即遭被告記大過一次,並於同日由被告發佈系爭公告,開除 原告。 ㈣「若認為被告終止勞動契約無理由」,則自108 年11月18日 往前推計至108 年5 月19日共6 個月,每月薪資加計代扣勞 健保,每個月工資各為16,200元(11月1 日至18日,計算式 :27,000÷30x18 =16,200)、27,000元(10月)、27,000 元(9 月)、27,000元(8 月)、27,000元(7 月)、26,0 00元(6 月)、10,903元(5 月19日至31日,計算式:26,0 00÷31x13 =10,903),原告之月平均工資約為26,850元。 ㈤「若原告得請求資遣費」,則以原告任職被告期間以105 年 8 月15日起至108 年11月18日計算,年資3 年3 個月又3 日 ,其年為3 (年)+3÷12(月)+3÷30÷12(日)=3+0.25 +0.008=3.258 年,26,850元x3 .258x1/2 =43,738元」 ㈥「原告工作年資自105 年8 月15日起至108 年11月18日,依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原告於106 年4 月16日起應有3 日 特別休假、106 年8 月16日起應有7 日特別休假、107 年8 月16日起應有10日特別休假、108 年8 月16日起應有14日特 別休假,合計34日特別休假。扣除原告於108 年間向被告公 司提出勞基法特別休假相關規定,原告於108 年才休特別休 假6 日,被告公司另給付原告14日特休未休工資,故原告得 對被告請求特休未休之工資12,530元(計算式:26,850÷30 x (34-6-14 ))」(院卷第173頁) ㈦「若被告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 ㈧原告得對被告請求國定假日出勤工資15,215元(院卷第383 頁)。 ㈨在沒有用餐休息時間的情形下(108 年7 月17日以後則已考 慮並計入休息時間),原告加班時數如附表1 所示(院卷第 276-277 頁)。 ㈩前兩小時加班費以150 元,後兩小時加班費以187 元計算( 院卷第396頁)。 四、本件爭點即為:㈠被告終止勞動契約有無理由?㈡如無,原 告終止勞動契約有無理由?㈢如有,原告得請求之工資、資 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為若干?㈣原告得請求之加班費為若干 ? 五、法院之理由: ㈠被告終止勞動契約有理由: ⒈按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 資雙方自行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 條第1 款定有 明文,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又調職是雇 主對員工人事配置上之變動,固係企業人事管理、運作上 之常見現象,且通常同時帶有職務內容或工作場所之變動 。惟雇主經營事業恆有面對外界環境變動而須彈性調整經 營方針及員工工作內容之情形,且契約文字難以將各種可 能情形均予以預見並臚列,此時即不應拘泥於契約文字, 應依勞動契約解釋服勞務之範圍。故勞工工作內容之調整 如在勞動契約之預定範圍內或通常情形屬於同性質之工作 ,亦非勞工能力所不及,則該調整只是契約之履行過程, 調職命令僅是勞務指揮之一種事實行為,勞工當然必須服 從。反之,若調職超越勞動契約之預定範圍外時,即應依 勞基法第10-1條之調動5 原則。 ⒉查,兩造之勞動契約原約定如原證2 所示,增加如原證 3 便簽所示之工作內容,經比較對照後如附表3 所示,為 兩造所不爭(院卷第279 、280 頁)。經比對原告原本之 工作內容本包括清潔工作諸如打掃外圍、中庭、後苑;清 潔櫃檯、大廳鋼琴。增加之工作如大廳、梯廳、閱覽室之 清潔;健身設備、洗手間之洗手台、大鏡面之清潔等,在 工作性質上均為清潔工作,且困難度並無較原本之打掃外 圍、中庭、後苑或清潔櫃檯、大廳鋼琴為高。此外,證人 即清潔人員徐美齡亦證稱:原告自108 年7 月開始拒絕公 設之清潔工作,連以前應清潔之訪客洗手間也拒做,且原 告之清潔並非取代徐美齡之清潔工作,而是徐美齡先完成 一邊清潔,嗣後再由原告為補充等情詳(院卷第381 、 382 頁),原告對此證人證詞並無爭執,依此足見被告並 非將原本清潔人員之工作全然轉嫁給原告,僅是請原告就 清潔人員完成清潔後,為簡易補充清潔之工作,故上揭大 廳、梯廳、閱覽室、健身設備、洗手間之洗手台、大鏡面 等之清潔,應無逸脫兩造原本勞動契約清潔工作之範圍, 且為原告能力所及,原告自不能拒絕。至於具相當高度之 玻璃門窗之擦拭清潔則須使用使用鋁梯、長把玻璃刮刀等 工具,且原告工作時所著合身無彈性的膝上洋裝、高跟鞋 亦不於從事此類工作,原告自得拒絕。 ⒊原告自認所增加之工作內容均拒絕施作(院卷第374 頁) ,且證人陳古幸亦證稱大廳、梯廳之打掃均沒有做(院卷 第378 頁),足見原告確實有拒絕大廳清潔之情形,此部 分為原告依勞動契約合理工作範圍,原告拒絕履行,系爭 公告(院卷第65頁)因而以原告3 次拒絕大廳清潔各為1 次大過,情節重大,再以原告再次拒絕清潔而4 次大過終 止勞動契約,為被告維護雇主指揮監督權之必要行使,被 告終止勞動契約,應認為有理由。兩造勞動契約既然由被 告於108 年8 月6 日合法終止,原告嗣後終止是否合法以 及資遣費、工資、預告期間工資之請求等即無再為審究之 必要。 ㈡原告得請求之金額: 被告對於原告得請求特休未休之工資12,530元、國定假日出 勤工資15,215元均無爭執,至於加班費被告則以上情置辯。 惟查,被告無法證明108 年7 月16日前,中午有給予原告休 息時間,且證人陳谷幸亦證稱:其與原告需要接聽電話與看 監視器、回報對講機、帶看客戶,一餐吃下來要很久,大約 吃40分鐘左右等語(院卷第376 頁),足見中午亦為原告之 待命時間,此部分不能認為是休息,被告此部分之辯解自無 可採。又原告否認勞動契約簽立時即已約定工資包括加班費 ,被告對此亦無舉證,且依照被告所提出之原告薪資表(院 卷第147-1 至157 頁),其中加班津貼部分記載均為0 ,足 見被告並無給付加班費。至於被告所稱全班加給部分,因原 告於107 年1 月1 日已調薪為27,000元(院卷第151 頁), 被告嗣後在108 年將原告本薪調整為23,677元,加上全班加 給2,323 元以及補發薪資津貼1,000 元,合計仍為27,000元 ,足見此僅為被告另立之名目,全班加給實際為原告本應領 取之工資,不能作為加班費之給付。則以兩造所不爭執之附 表1 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原告得請求之加班費應為264,090 元,原告請求263,901 元,應予准許。 ㈢按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 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基法第19條定有明文,故被告雖合法終 止兩造勞動契約,但原告請求開立服務證明書部分,被告仍 應給付,原告此部分請求亦有理由。 六、綜上所述,被告終止勞動契約為合法,因此原告請求原告終 止勞動契約前之工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均無理由,應 予駁回。又被告確實未給付加班費、國定假日工資、特別休 假工資,從而原告請求加班費263,901 元、國定假日出勤工 資15,215元、特別休假未休工本件資12,530元,合計291,64 6 元及自民事準備㈢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 9 年2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另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 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 予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不一一論列,附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表3 ┌──────────────────┬──────────────┐ │櫃秘於108年7月28日便簽(原證3便簽) │被告公司108年7月28日便簽(原│ │「前」,原本的清潔工作(原證2櫃臺秘 │證3便簽)「後」,被告公司要 │ │書工作工作流程與注意事項): │求櫃秘的清潔工作內容: │ ├──────────────────┼──────────────┤ │打掃外圍及中庭:巡檢外圍及中庭,重點│櫃秘原本清潔工作,維持。 │ │式撿拾地面樹葉及垃圾。 │ │ │櫃臺桌面及裡面:用乾、濕抹布擦拭櫃臺│ │ │桌面灰塵及櫃臺裡面地板清掃灰塵。 │ │ │外圍及後苑白色桌椅:巡檢外圍以重點式│ │ │撿拾地面樹葉及垃圾,白色桌椅用濕抹布│ │ │擦拭。 │ │ │中庭及後苑水池撈樹葉:用大型撈漁網將│ │ │中庭及後苑水池中的樹葉撈起。 │ │ │大廳鋼琴:用乾抹布擦拭鋼琴上的灰塵及│ │ │指紋。 │ │ ├──────────────────┼──────────────┤ │ │玻璃窗、玻璃門:約30面門窗玻│ │ │璃,皆約高3米2、寬1米2,需使│ │ │用鋁梯、長把玻璃刮刀輔助清潔│ │ │;櫃秘穿著合身無彈性的膝上洋│ │ │裝、高跟鞋,上下梯清潔極為不│ │ │方便。 │ │ │大廳、梯廳、閱覽室:掃除地面│ │ │灰塵再用拖把拖拭。 │ │ │健身房及健身設備:掃除地面灰│ │ │塵再用拖把拖拭,健身設備用酒│ │ │精噴灑再用乾、濕抹布擦拭。 │ │ │洗手間:用清潔劑清洗後用酒精│ │ │噴拭馬桶及洗手台,擦拭大片鏡│ │ │面,掃除地面灰塵再用拖把拖拭│ │ │。 │ │ │大廳家具、裝飾品:用乾、濕抹│ │ │布擦拭所有家具及裝飾品上的灰│ │ │塵。 │ │ │大廳鋼琴:用乾抹布擦拭鋼琴上│ │ │的灰塵及指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