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盧聖偉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順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上訴利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
)932,556 元,應繳
裁判費為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