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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盧聖偉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順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上訴利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 )932,556 元,應繳裁判費為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