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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張朝明 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吉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