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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建發橡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財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育昆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0,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另至原告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和卿